一
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VOCs首次成关注重点
本世纪初,随着呼吸道疾病发病率的上升,以及城市灰霾和光化学烟雾等区域性大气污染的日益严重,民众对于PM2.5等大气污染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高。
为解决导致雾霾产生的更深层次的大气问题,减少对群众健康的影响,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5月转发了《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 号)。《意见》强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尽早采取区域联防联控措施;联防联控的重点污染物是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自此,挥发性有机物首次成为国家层面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污染物,相关治理标准的制定和治理工作的推动开始加速。
二
《大气十条》推动重点地区和行业的VOCs治理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中进一步明确了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需要进行VOCs控制。同期,环保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要求到2017年底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559家企业开展VOCs综合治理。
2014年7月,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对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等重点地区2014~2017年VOCs控制的进度进行了规定。
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石化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率先开展,成为VOCs工业排放行业治理第一枪。《方案》提出:到2017年,全国石化行业基本完成VOCs综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监测监控体系,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
三
VOCs排污费征收试点工作展开
2015年6月,随着排污标准的不断完善,VOCs排污费征收也被提上日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并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包括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个大类,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橡胶制造、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仓储业和包装装潢印刷等7个小类。
四
《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将VOCs纳入监管范围
2015年8月,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首次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纳入监管范围,明确规定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
五
“十三五”规划明确重点地区行业VOCs治理目标
2016年3月,在“十三五”规划纲要所有25项指标中,资源环境指标全为约束性指标,占所有指标的40%。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控制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全面加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其中包括钢铁行业、建材行业、石化行业、有色金属行业等,全国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
2017年1月,国务院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提出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工程,到2020年石化企业基本完成VOCs治理,全国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0%以上。
2017年9月,原环保部、发改委等6部委发布《“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并明确至2020年,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污染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
六
VOCs防治重点技术及设备发展规划
1、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先进技术
2016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2016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VOCs防治领域)》。推广旋转式蓄热燃烧净化技术,应用于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中高浓度VOCs废气净化。
2017年10月,工信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重点研发PM2.5和臭氧主要前体物联合脱除等趋势性、前瞻性技术装备。推广垃圾焚烧烟气、移动源尾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的净化处置技术及装备。
2017年12月,原环保部发布《机动车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提出将逐步加严新生产机动车一氧化碳(CO)、总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限值。对于新生产机动车,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国家排放标准,并鼓励地方提前实施更严格的新生产机动车国家排放标准及油品质量标准,鼓励研发排放控制技术及装置,包括SCR、DPF等技术及关键零部件。
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发布《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鼓励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通过机内净化技术降低原机排放水平,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壁流式颗粒物捕集器(DPF)、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等,提前达到国家下一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加强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测和维修。加快包括SCR、DPF在内的各类先进污染控制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国产化。
2019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改委、财政部等发布《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鼓励自主研发传统内燃机高效节能减排技术,提升发动机热效率,优化尾气处理工艺;鼓励自主研发柴油车(机)高压共轨燃油喷射系统、高效增压中冷系统、废气再循环系统、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柴油颗粒物捕集器等技术。
2、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产品及材料
2017年1月,发改委、商务部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将“热电陶瓷材料、压电陶瓷材料、铁电陶瓷材料、介电陶瓷材料、超导电陶瓷材料、高导热陶瓷材料、磁阻陶瓷材料、自旋电子陶瓷材料、低温烧结复相陶瓷、高温过滤及净化用多孔陶瓷材料”等陶瓷材料列为重点产品。
2018年9月,工信部发布《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年版)》,对高性能蜂窝陶瓷载体的目数、壁厚、热膨胀系数、耐热冲击性等性能,对过滤器材料的孔隙率和颗粒捕捉效率等性能提出明确的要求。
2020年印发的《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指出:要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
七
重点地区VOCs监测及治理全面推进
2016年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的涉废气排放企业中,共有293家企业监测了废气中VOCs的排放情况。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等26个省(区、市)对废气企业VOCs有组织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已有天津、山东、山西等省(区、市)开展VOCs污染源安装在线监测设备试点。
2017年2月,原环保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及六省(市)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2+26”城市区域内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推进多行业VOCs治理。
2017年12月,原环保部发布《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对于VOCs监测的城市、监测项目、时间频次及操作规程等做了详细规定。监测城市包括北京、天津、上海等共计78个城市;监测项目包括光化学反应活性较强或可能影响人类健康的VOCs,包括烷烃、烯烃、芳香烃、含氧挥发性有机物(OVOCs)、卤代烃等。
八
蓝天保卫战”部署VOCs专项整治方案
2018年7月,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指出:生态环境的重点防控因子是PM2.5;重点行业和领域是钢铁、火电、建材等行业以及“散乱污”企业、散煤、柴油货车、扬尘治理等领域。在机动车污染方面,优化运输结构,按照“车、油、路”三大要素三个领域齐发力来解决机动车污染问题;抓紧治理柴油货车污染,加快老旧车船淘汰。全面供应国六标准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和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继续大力推进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治理,尤其要着力实施“十三五”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九
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方案不断落实
1、《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
2016年7月,工信部、财政部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要求“加快推进落实绿色制造工程实施指南,推进促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提出“到2018年,工业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削减330万吨以上。并针对不同行业特点,提出原料替代,工艺技术改造,回收和末端治理等各种减排方式”。
2、《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提出:到2020年,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重点区域、重点行业VOCs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完成“十三五”规划确定的VOCs排放量下降10%的目标任务,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方案》明确了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六大重点行业VOCs治理任务,并对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和汾渭平原三大重点区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治理要求。《方案》要求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含VOCs产品质量标准和涉VOCs行业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并鼓励地方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同时,要求开展重点行业专项执法行动,重点对VOCs无组织排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治理不到位的,要强化监督问责。